【案例笔记】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外待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1)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外待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请求行政机关给付待遇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范围,还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具有给付请求权范围。

摘要2:【注解1】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之规定,法院对原告履责之诉或给付之诉裁定驳回起诉的两种情形——(1)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2)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
【注解2】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不予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注解3】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结果正确,但是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注解4】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区别(法律将行为义务的履行规定为履行判决,金钱及财物的交付义务履行规定为给付判决)|(1)对于符合给付判决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实体内容的判决,及时化解行政争议;(2)以履行判决代替给付判决,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限期予以行政赔偿,不符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易造成累诉,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