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以租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在前、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后,“以租抵债”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规定可以阻却在租赁内强制交付,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2)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发生在前,“以租抵债”系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优先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阻却法院拍卖和强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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