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当事人?

摘要1:解读:(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2)营业执照上没有登记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当事人。(3)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摘要2:【问题】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是否需要追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执行人?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3条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即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应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即即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不需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而是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3)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之规定为准,不需要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而是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注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是否承担共同责任?|(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只是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2)个体工商户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个体工商户与相对人之间合同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