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是采发出主义还是到达主义?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采发出生效主义,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承诺即发生法律下来了,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中标通知书对合同成立的效力采取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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