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争议事实未经“本院查明”部分认定而是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事由? 日期: 12-01 20:09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摘要1:解读:争议事实未经“本院查明”部分认定,而是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