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人民法院能否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通信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做法,与我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不予协助执行。

摘要2:【注解】执行法院有权向通信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通话记录(认为通话记录不属于通信自由而只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但不能要求通信公司停止通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