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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期后背书?

摘要1:解读1:依照《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1)期后背书类型——A.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所为的背书;B.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所为的背书;C.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2)期后背书构成要件:A.时间上要求——据已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届满;B.款式上要求——持票人以背书方法转让票据权利并记载了背书日期;C.形式上要求——持票人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解读2:(1)票据期后背书效力——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被背书人权利:A.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是追索权——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B.被背书人也可以原因关系要求背书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期后背书仅限于三种情形的背书——(1)票据被拒绝承兑后;(2)被拒绝付款后;(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非票据到期日后)。

摘要2:【注解1】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性质上仍属于票据权利而非普通债权,只是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注解2】票据未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未超付款提示期限,收款人于汇票到期日后背书转让不属票据期后背书。——参考案例:《中国××燃料供应上海公司诉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