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票据无因性原则?

摘要1:解读:(1)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因一定的基础关系产生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持有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2)票据无因性原则旨在保护善意持票人,而非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
【注释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与票据行为是否存在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以及产生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无关——《票据法》第13条、第26条、第44条、第54条均体现了票据无因性。
【注解2】我国《票据法》坚持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票据无因性具有相对性(对票据无因性予以一定程度限制)——(1)票据关系在没有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2)如果这种分离被人为用作隔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者遮盖持票人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以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则应当考虑基础关系。

摘要2:【注释1】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必须保持单纯性(《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第75条第1款第2项)和文义性(《票据法》第4条第3款)证明我国票据法坚持无因性立场。
【注释2】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4种情形(相对无因性原则)——《票据法》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第13条第1款但书和第2款。
【注释3】《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和《票据法规定》第13条共同筑起我国《票据法》无因性原则的基石——(1)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只能限于直接前后手之间;(2)票据的其他债务人不得援用基础抗辩事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注释4】民间贴现(买卖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仅适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