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而未在专用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而在专用条款未约定,不能得出发包人接受了通用合同条款所预设的法律后果的解释,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明确适用拟制结算的条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适用拟制结算须由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或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作出类似“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明确约定,而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的内容来予以认定(通用条款是示范合同中的建议条款,体现的是行业通常做法,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