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代偿债务人能否取得对原担保人追偿权?

摘要1:问题:代为偿还债务的代偿人能否取得原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担保人的追偿权?
解读:(1)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的担保人追偿;(2)代偿债务人不能取得对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解析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1)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没有约定追偿权——A.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