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转让后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摘要1:解读: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解析1:债务人收到通知前/后向让与人履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8条第1款)——(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2:受让人可以起诉方式通知(《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8条第2款)——(1)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摘要2:【注解】债权转让后可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