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原告为明确立案标的额以及交纳诉讼费需要而作出相应陈述是否构成自认?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之规定,诉讼中的自认具有程序性,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2)原告为明确立案标的额以及交纳诉讼费的需要作出的相应陈述,并不构成相关标的价值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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