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摘要1:解答:收款后开具发票既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摘要2:【注解1】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的含义并非规定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是约定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一方“给付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民事义务,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解2】交付发票不等同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属于行政范畴),交付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诉讼请求尽量表述为请求交付发票而非开具发票)——(1)税法制度中规定的仅仅是发票开具义务,《发票管理办法》所规范的仅仅是发票开具义务,并不包含交付发票义务;(2)开具发票是公法上的法定义务,开具发票是交付发票的前提;(3)发票交付义务是《民法典》第599条规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是私法上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