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哪些情形可以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摘要1: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3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形包括——(1)有回避事由;(2)擅离职守;(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