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区分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录像作品?

摘要1:解读:(1)视听作品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范围;(2)“录像”(录像制品)属于著作权财产权之复制权内容。
【注释1】我国著作权法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1)著作权基于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邻接权基于传播者的加工、传播行为而产生;(2)邻接权是在狭义著作权之外增加的权利,目的在于对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仅仅是劳动和投资的成果也给予保护,以鼓励对作品的传播,但作品的判断标准并不因为单独设置了邻接权而提高。
【注释2】电影类作品和录像制品分别作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其实质性区别在于连续画面的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
【注释3】电影类作品(著作权)与录像制品(邻接权)划分标准——独创性之有无(非独创性之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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