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解读:(1)具有要求还款的对账单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缺少要求还款的对账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注解1】(1)原《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提出要求”解释上包括“提出确认债权”之类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限于“提出履行要求”;(2)《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基于《民法典》之规定,对账函应当具备“提出履行请求”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不能因对账等“提出请求”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注解2】(1)基于原《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2)在《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明确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之背景下,“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具有适用性。
【注解3】(1)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作出抵销债务表示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函核定借款本息(并主张抵销)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