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应收工程款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不得行使债权代位权?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2)应收工程款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法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 

摘要2:【注解】建设工程价款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的主体并非被代位人,故建设工程价款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