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摘要1:解读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2)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解读2:“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外的开发区管理机构——(1)当事人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2)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