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看到”行为内容能否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

摘要1:解读:《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看到”行政行为内容,而且要求当事人内心确信是真实的行政行为。(1)当事人“看到”行政行为内容且内心确信是真实的行政行为的,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2)否则,不能认定简单以当事人“看到”行政行为内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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