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对执行监督不服能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1:解读:执行监督不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不服不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仍可以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
【注释1】执行监督裁定是对执行实施或者执行审查的监督结果,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仍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对执行监督裁定再进行监督。
【注释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2)因此,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再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不予受理。
【注释3】对于执行监督的后续救济:
(1)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维持原执行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申诉救济;
(2)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执行行为——应视为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3)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不论是否撤销或改变原执行行为,均应遵循执行监督途径解决。

摘要2:【注解】执行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执行实施或执行审查案件存在违法或错误,撤销或者变更原执行裁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执行监督,实际上是作出了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其其他执行意义、复议的,应当予以受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