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可以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注释】“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2:【注解1】(1)“本院认为“部分不是最终判项,不具有既判力;(2)“本院认为”部分如在其他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24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0民再30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其他参考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8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5305号
【注解3】(1)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2)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