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未予立案审查应当如何救济?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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