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执行法院能否以执行异议裁定形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并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利?

摘要1:解读:(1)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条、第30条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对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特定情形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执行法院直接以执行异议裁定对当事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处理,并在裁定中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的权利于法无据。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8号裁判观点似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规定不符。

摘要2:【注解1】执行法院能否对变更、追加申请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执行法院应当对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而不能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注解2】当事人对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不服能否提起执行异议?——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规定,对变更、追加裁定没有赋予执行异议权利而是规定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不以提出异议为前提)。
【注解3】案外人是否有权对变更、追加裁定提出案外人异议?——(1)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规定,有权对变更、追加裁定申请复议的主体仅限于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2)案外人不具有主张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行为违法的请求权基础,案外人不能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请求确认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