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是否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摘要1:解读:《票据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了汇票提示付款期限;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隐含了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含义。因此,未按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不包括票据持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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