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无息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摘要1:解读:(1)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2)无息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新合同也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2.民间解读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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