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无法行使取回权产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益债务?

摘要1:解读:根据《破产法规定(二)》第30条之规定,因标的物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无法行使取回权,(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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