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无证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之规定,无证房产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1)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解析: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1)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2)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问题】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可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协助办理初始登记?对于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应如何处置?

摘要2:【注解】(1)违法建筑被法定部门行使公权力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法建筑具有临时的使用价值;(2)违法属该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建筑,执行法院按现状处置符合规定。——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闽执复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61号
【注释1】(1)司法拍卖属于公法性质的拍卖,不受《拍卖法》《拍卖法实施细则》禁止流通物不得拍卖的限制,司法拍卖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是否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违法建筑本身违法或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不等于处置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3)违法建筑及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应视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注释2】《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明确了执行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应以“现状处置”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