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延长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第195条规定,以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法律另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1)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解读2: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1)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2)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超过20年只能是否延长问题,而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
【注释】(1)《民通意见》(废止)第175条第1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规定;(2)《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延长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3年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延长规定。——因此,普通诉讼时效不适用延长规定,只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才适用延长规定。

摘要2:【注解1】(1)《民法通则》第137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前面是句号;(2)《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中“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前是逗号,且规定”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3)《纪要》第5条第1款明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解2】参考《民通意见》第169条之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
【注解3】(1)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管是否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也不管是否知道义务人),即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使当事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法院也不予保护;(2)如不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即使经过20年,也不存在最长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