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查封、扣押财产如何保管?保管人能否使用财产?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1)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2)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3)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4)指定担保财产占有人的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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