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标的物为特定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人民法院能否裁定折价赔偿或按照标的物价值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摘要1:解读:标的物为特定物毁损或者灭失的,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1)法院不能裁定折价赔偿或按照标的物价值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2)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摘要2:【注解1】(1)本旨执行是指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本来意思(本旨)实施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权利;(2)赔偿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或法院无法强制债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内容执行时,被执行人以金钱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以代替原债务的履行。
【注解2】折价赔偿涉及实体判断问题,由执行部门裁定处理违背审执分离原则,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已不存在,执行不能不能直接裁定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