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院交付判决能否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法院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物之交付请求权系普通债权,不具有物权优先效力,不能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1】(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方给付另一方特定物或者一定数额种类物称之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除了原物返还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外,其他请求交付种类物或者特定物的权利均为债权;(2)《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果第三人请求交付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是物权,则会在请求交付的不动产上同时存在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的两个同类性质的物权,违背“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理。
【注解2】案外人主张其享有对交付判决(交付判决性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与交付判决既判力无关,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皖民终814号《盛某某、安徽国祯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