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涉税保密信息能否公开?

摘要1:解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之规定,社会公众要求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税务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例外4种情形予以公开——(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1种情形: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2)《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3种情形: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B.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C.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摘要2:【注解】涉税保密信息予以公开4种例外情形:(1)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3)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4)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