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第三人在法院诉讼保全诉讼程序中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能否径行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摘要1:解读:(1)代位保全次债务人未异议,不能以此推定其认可债务真实性;(2)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在未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情况下迳行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就是变相剥夺了第三人的异议权利,明显程序违法。
【注释】次债权人在保全阶段未对冻结债权裁定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能否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即使次债务人在保全阶段未对冻结债权裁定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也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应当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次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仍可提出异议,故不得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

摘要2:【注解】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不宜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不适用案外人重复异议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