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东在60日除斥期间内提起股东撤销之诉但在60日除斥期间后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该股东撤销之诉是否超出60日除斥期间?

摘要1:解读:(1)《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止;(2)股东在60日除斥期间内提起股东撤销之诉表明股东已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撤销权,在60日除此期间后追加公司为被告不能认定超出60日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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