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东能否以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义务要求公司为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摘要1:解读:(1)《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知情权的范围即规定在第33条当中,股东要求按照《公司法》第165五条的规定保护其知情权,属于对知情权保护的错误理解;(2)《公司法》第33条仅规定股东有权复制而并没有规定公司为股东复制,公司负有提供公司相关资料的协助的义务但并没有代替股东复制的义务,股东以《公司法》第165条规定要求公司为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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