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能否将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摘要1:解读: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6条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未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纳入失信名单。
【注释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第3条第2款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一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的,一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单位被采取限高措施的,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四类人员一并被采取限高措施。

摘要2:【注解】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能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纳入限制消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