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合同是否成立?

摘要1: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只是“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而非一律认定合同成立,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合同标的没有市场价格或者难以确定市场价格,也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缺少价款或报酬条款的合同不成立;(2)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意思表示但未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但未就非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则不影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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