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应列为第三人?

摘要1:答: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诉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没有自己的利益,一审未通知其参加诉讼,不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摘要2:【解读】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不能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