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告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能否一律视为被告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摘要1: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1)在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对该不利行政行为不予支持;(2)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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