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反诉?

摘要1: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协议解释》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主张合法权益;(2)行政机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

摘要2:【注解1】起草《房屋征收条例》时,对不履行房屋补偿协议行为属于民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存在争议,《房屋征收条例》第25条第2款回避了补偿协议的性质——应作限缩性解释,即对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搬迁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以被征收人防对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义务。
【注解2】《房屋征收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未明确不履行协议产生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性质应当属于行政协议;(2)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3)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