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设计变更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1)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非必须)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也可以(非必须)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注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可在确认固定价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对整各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

摘要2:【注解】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变更部分双方无约定的按实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