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摘要1:解读:(1)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3)定标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
【注解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注解2】招标失败(如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没有规定,应当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以投标截止时间之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因间隔时间短可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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