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的同意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摘要1:解读:(1)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活动的同意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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