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非关联担保中相对人对公司章程规定决议机关是否有审查义务?

摘要1:解读:(1)非关联担保中相对人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没有审查义务。(2)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3款确定了善意相对人的“合理审”义务,未简单沿袭《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关于相对人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的规定,形式审查与合理审理标准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应否审查章程;(2)因此,非关联担保中相对人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有“合理审查”义务。
【注解2】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而实际上出具董事会决议,相对人对章程规定是否负有审查义务?——(1)相对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包括对章程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与合理审查标准的区别在于应否审查章程);(2)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能认定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