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1:【提示】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案号】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