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一部分——庭审开始阶段

摘要1:【目录】一、庭前以诉讼须知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人员当庭是否还需按庭审程序告知?二、当事人迟到且原因不明情形下,审判人员是否需进入法庭?三、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迟到入庭,审判人员准许其参加庭审的,处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四、一方当事人只有一位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该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尚未提交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庭审能否进行?五、一方当事人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其中一位尚未提交出庭手续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六、宣读法庭纪律应当注意什么?七、 当事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成立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告知?八、当事人身份核对应如何进行?九、即将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材料呈递审判席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十、是否有必要当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异议?十一、传票已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迟到原因不明,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十二、一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十三、判断案件可否按缺席程序审理,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十四、缺席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十五、 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身份是否需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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