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招用工人之间的关系

摘要1:【裁判要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具有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908号(2012年9月14日);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终字第1297号(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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