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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313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民一终字第498号

摘要1:【要点提示】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使用时间较为长久的固定设备,双方未对添附物的处置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可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原则对损失问题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313号(2005年3月25日);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民一终字第498号(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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