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摘要1: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定类型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笔记】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能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理;(2)人民陪审员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违法。

摘要2

被告人李某强犯失火罪暨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社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湘11刑终68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系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原审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原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京行终70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京行终70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鉴于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据此,一审法院对宋××所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之申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摘要2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400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400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应当发回重审——本案上诉人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韩某某、曹某、高某某9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2224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裁判摘要】申诉理由: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法官未经开庭审理,向上诉人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此种情形下,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却明确列明了人民陪审员孔××、王××二人,显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上述不予以受理裁定的审理。包河区人民法院显然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综上,(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解读】二审维持原审驳回裁定。

摘要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01执复203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01执复203号
【裁判摘要】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鄂01执复72号执行裁定,撤销江汉区法院(2019)鄂01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发回江汉区法院重新审查。该院在重新审查过程中,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规定,江汉区法院异议审查程序违法,本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发回重新进行审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