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运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运用问题的电话答复(2005年11月1日)
【摘要】经研究认为,在国务院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仍应适用。

摘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失效】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设部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废止原因: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发文字号: [2005]行他字第19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在国务院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仍应适用。

摘要2:【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7年11月5日 [2007]行他字第17号)
【摘要】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在该条例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水政行政征收案件是否适用国办发(1995)27号文件请示的答复》
(1997年8月8日,[1997]法行字第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7)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以及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的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该文关于“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
【注解】在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即2006年4月15日之前),不应征收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国办发[1995]27号文解读

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失效】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设部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废止原因: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摘要2